遺囑繼承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繼承人身份的確認
如果繼承人系被繼承人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喪偶的女婿、媳婦對岳父、公婆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而其他繼承人否認其為法定繼承人的,應由主張自己有繼承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繼承權的喪失
如果均為法定繼承人,對誰喪失繼承權存在爭議,主張他人無繼承權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比如舉證繼承人有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而且該行為情節嚴重,或者有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被繼承人,或者是殺害繼承人的行為,有這些行為的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的放棄
對是否放棄繼承權發生爭議的,必須由主張他人放棄繼承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繼承,除非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必須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是遺贈,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做出接受與否的表示,到期不表示的,視為放棄,如果受遺贈人認為自己沒有放棄的,必須對自己接受遺贈進行舉證。
看完本文之后,我們可以通過本文來得到更好的了解。這也是在實際中可能經常發生的事情,那么大家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對于案件審理才能有更好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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