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不執行怎么辦?
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
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比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也是屬于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只要出來的裁決書得到起到法律的效益那么雙方就必須要履行,而對于不執行的一方那么另一方就完全可以直接走訴訟的程序來申請強制執行,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方式。
仲裁判決后如何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后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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