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商事仲裁裁決生效后如何執行
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涉外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以當事人帳戶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1、自愿性。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專業性。民商事爭議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
3、靈活性。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花費的成本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對當事人之間今后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而且,仲裁沒有地域管轄,也沒有級別管轄,可以就近就地及時快捷解決爭議,相對維權成本會大幅度下降。
仲裁裁決的執行需要自己在問題的處理上與當事人進行直接的溝通,對于自己的法律上的權益自己一定不能忽視,但是在方式是哪個需要自己留意有關情節,如果自己的利益維護存在不少的阻礙,事情的處置就會有著現實性的意義,自己需要注意。
仲裁案件執行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仲裁判決后如何執行
法律方面規定哪些案件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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