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
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對于涉外仲裁裁決,實體問題根本不能構成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并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此期限,人民法院則不再受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因此,裁決具有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情形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仲裁分為兩種,一種是勞動仲裁,還有就是純仲裁,勞動仲裁是發生在勞動糾紛中的,并且關于勞動合同糾紛問題,必須申請勞動仲裁之后才可以申請法院訴訟,而普通仲裁這需要訂立仲裁條款。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基于哪些原則?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是怎樣的
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主體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0-11-23拆遷維權委托律師需要多少費用
2020-12-182020年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4定金與訂金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1-02-13職稱使用假學歷如何處罰
2020-11-15自愿中止探望權可以嗎
2021-02-16借錢不還,債務人跑路怎么辦
2021-03-22政府與個人合同如何中止
2021-01-24二手房中介應該要考慮哪些因素
2021-01-20競業限制單方簽字生效嗎
2021-03-05勞動關系發生事故怎么賠償
2021-02-06勞動關系結束還能起訴嗎
2021-01-16投保一定能獲得賠償嗎
2020-11-08定值保險合同有什么優點
2020-12-07如何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2021-02-15什么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2020-12-23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是重要的創新
2021-03-05如何計算財產險中的理賠金額
2021-03-12財產保險索賠有沒有時間限制
2021-03-10保險受益權的變動分析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