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根據《仲裁法》有關規定,在合同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第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處理合同爭議時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精神,對爭議事項作全面認真的調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分清是非,判明責任,并依據法律規定作出正確的裁決,以保證仲裁的客觀和公正。
第二,先行調解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合同爭議后,本著促進雙方爭議的解決、緩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首先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以求消除當事人間的隔閡,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爭議。先行調解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的前提下進行。
第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原則。
在仲裁活動中,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它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權享有仲裁程序規則中規定的各項權利,如陳述事實,進行辯論,提供有關證據、聘請律師參加仲裁活動等。
第四,一次裁決原則。
所謂一次裁決,又稱一裁終局,是指仲裁機構對合同爭議實行一裁終審制,即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不得申請復議,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獨 立仲裁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仲裁機構受理合同爭議后,依法享有獨 立仲裁權,獨自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爭議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而不受行政機關、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 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合同爭議,這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時候比較好的一種途徑。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但是要想仲裁委員會受理,就必須要基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約定。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向申請仲裁,而另一方對此不同意的話,這是無法啟動仲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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