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在進行一些工作的時候,會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工作上的失誤,進而對人民的權益造成損害。國家為了保證人民的權益不受損害,就會對人民進行相應的賠償。不過,國家為了保證人對人民的賠償能夠盡可能的準確,就會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處理。那么,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序是什么?
一、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序是什么?
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于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兩種審理方式的主要區別是:前者采用合議制,以開庭審理為主,作出賠償判決,實行兩審終審制,一方不服的,經過二審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沒有規定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賠償委員會適用書面審理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該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賠償案件:
(一)基層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在法定期限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二)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監獄管理局等為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三)中級人民法院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賠償案件:
(一)中級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在法定期限內向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二)市人民檢察院為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三)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申訴的;
(四)高級人民法院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
國家在工作過程中,難免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導致工作失誤,進而對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害。不過,國家為了避免人民的利益被損害,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對人民損失的利益進行賠償。國家為了保證人民損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賠償,通過法院進行審判,并制定了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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