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一般就是專門為產生勞動糾紛而實施的行為,對于此勞動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么就可以進行先予執行,從而更快的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
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全文
勞動仲裁收費最新規定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經股東會決議能否變更法人
2020-12-13產品銷售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1-09交通肇事車主的責任有哪些
2021-01-07婚內懷別人孩子犯法嗎
2021-01-30女兒和孫子誰的繼承權大
2021-02-24離婚房產評估過程
2020-11-25工傷已經痊愈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16勞動合同逾期多久視為解除
2021-03-19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勞動仲裁期限中止中斷解釋嗎?
2021-01-03勞動糾紛常見情形有哪些
2021-03-17企業為員工買人壽保險有哪些作用
2021-01-24某公司訴保險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04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是怎樣的
2020-11-12什么叫做追償
2020-12-04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包括哪些?
2021-02-08保單受益人變更有講究
2021-03-17我國關于養老保險的規定具體是什么
2020-11-29公司拖欠工人保險如何維權
2020-12-11責任保險種類有哪些
2021-01-26家財保險購買注意事項
2021-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