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后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仲裁裁決后再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可以再起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然,如果你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駁回起訴后能否再起訴,可以重新起訴的條件
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還可以重新起訴。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這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如何判斷適用,實踐中存在歧義。
駁回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再審程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要求,駁回起訴裁定不屬于錯判,則在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后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
當代社會現在解決糾紛的方式,最常見的可能就是有其中的雙方見面,然后私底下進行一個協商,但是這樣的一種方式,雖然說非常的方便,但是解決矛盾的幾率還是比較小的,所以大多數人還是圍繞著仲裁或者是起訴,而且兩者并不沖突,可以再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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