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補交社保時效是多久?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勞動者可以攜帶注冊裁決書以及工資條等證據到當地社保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勞動者也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哪些情況下仲裁事項中斷?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勞動仲裁申請書寫清哪些事項?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如果其拖欠,侵犯了員工利益,員工有多種維權的手段方式,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應當在一年內去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帶上申請書及單位拖欠社保的證據材料,等作出裁決后,對單位有法律約束力。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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