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的執行中止情形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也就是說,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后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
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除上述中止執行的情況外,《民事訴訟法》第256條關于中止執行的一般規定也適用于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后,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為了適應執行工作的復雜情況,法律作了這項靈活的規定。從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項: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案件的,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2)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事項不明,需要補正的。
(3)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與其它正在審理、仲裁或執行的案件有關聯,需要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和穩定性,應中止執行。
(4)被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已滿一年或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5)被申請執行人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無力履行義務,應中止執行。
仲裁是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方式之一,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大家都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所以很多基層法院的壓力不斷增強,此時就應當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機制來緩解他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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