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認定證據錯誤是否可以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不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仲裁裁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或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當事人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仲裁的機構的裁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理論上就很難撤銷,即使可以撤銷,自己同樣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只要自己的問題處理在合理的方式下,自己的權益維護是肯定沒有問題的,但是事情的處理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多加注意實際的要求,減少失誤。
勞動仲裁律師費是多少
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什么時候
涉外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司法強拆程序是什么
2021-01-07林地耕地征收土地時如何認定
2021-02-12受到網絡暴力應如何維權
2021-01-26醫院發生火災怎么辦
2020-11-30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是多久
2021-01-09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2021-01-16退役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可以代領嗎
2021-03-15如何把控合同中主體資格的審查
2021-03-14繼承權公證程序有哪些
2020-11-11租房如何挑選中介公司
2020-12-28怎樣才能守法跳槽
2020-11-26公司提高崗位任務量導致員工考核不過,后又調崗降薪怎么辦
2020-12-29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保險的法律責任問題
2020-12-17生育保險是否屬工資福利
2021-01-28房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1-01-19保險投保時需注意什么
2020-11-10肇事者醉酒保險公司咋賠
2021-01-13車輛索賠須注意免賠率
2020-11-15海上貨運保險承保的范圍
2020-11-30保險條款是否是“霸王條款”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