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決議不服怎么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注:由于勞動關系雙方處于實質上的不平等的地位,本法特別規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無法提供的證據和材料,由用人單位提供。這些證據包括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福利待遇發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以上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得的法律后果。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注:由于勞動關系雙方處于實質上的不平等的地位,本法特別規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無法提供的證據和材料,由用人單位提供。這些證據包括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福利待遇發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以上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得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的案件一般都比較簡單,如果雙方約定了仲裁協議,對于協議的效力確認一般可以向法院確認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確認,如果雙方同時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確認的,法院優先確認,如果仲裁委員會已經確認并作出合理的決定,那么由仲裁為員會確認。
如何寫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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