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涉外仲裁的特點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三、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總之,想要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話一共就是以上4種法定情形。其實涉外仲裁并不像國內仲裁那樣,相對來說比較嚴格,在涉外仲裁的活動當中,雙方當事人甚至都可以選擇相應的專家來充當仲裁員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也不是可以輕易撤銷的。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不同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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