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仲裁會不會有兩個裁決?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作出的裁決不服如何處理。當事人對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或者認為新的仲裁裁決也具有應當予以撤銷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但不存在兩個裁決結果,裁決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按照重新達成的仲裁 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裁決應說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并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上訪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矛盾糾紛來進行處理,不同的矛盾糾紛所導致的仲裁裁決情況也是不同的,但對于仲裁有異議的,是可以依法提出復議或者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后認定。
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該怎么做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主要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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