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5月23日零時許,一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打通鹿泉區公安局李村派出所的報警電話說:“我在鹿泉區某水泥磚廠打工,也居住在廠內,現在我把我老婆砍了,你們過來吧。”
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到了所在廠區的職工宿舍。只見在一個房間門口圍著很多人,辦案民警就直奔圍觀人群中,看到一女子滿臉是血,手指被砍斷了。民警簡單了解情況后,一邊將站在一旁的報案人又是嫌疑人的李某控制,一邊與圍觀的群眾將受害人送醫院救治。
經訊問,今年初,嫌疑人李某(男,34歲,貴州省赫章縣人)帶妻子來鹿泉區李村鎮某水泥磚廠打工。發案當日深夜,李某因猜疑妻子出軌了,趁妻子熟睡之際,持刀對妻子的頭部、手部等多處亂砍,致妻子嚴重受傷。行兇后,李某報了警。
據了解,李某之前比較老實,帶妻子一起在水泥廠打工并居住在廠區的宿舍內。然而,生性多疑、不愛言談、性格孤僻的李某,近期對妻子的生活作風產生了懷疑,僅憑猜測竟然對妻子狠下毒手。
5月23日,鹿泉警方將嫌疑人李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法律解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對于輕微傷,國家做為民事糾紛或者治安案件處理,對于輕傷或重傷案件,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按照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按照行為人在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輕傷案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案件的。對于輕傷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訴。
按照浙江省的相關意見,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階段可以作相對不起訴。
可見,對輕傷案件,國家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刑罰。對輕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已經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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