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國家保護公民的人身以及財產權利,無論是任何人侵犯了公民的權利都要進行賠償。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給公民造成傷害,這是要進行國家賠償的。那么,在公安局非辦案區死亡有國家賠償嗎?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在公安局非辦案區死亡有國家賠償嗎這個問題。
一、基本概念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a href='http://www.7756740.cn/peichang/13.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二、主要特征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2、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4、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三、在公安局非辦案區死亡有國家賠償嗎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公民在公安局非辦案區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公安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肯定是要進行國家賠償的,如果是公安局工作人員自己個人的行為或者是公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不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建議向律師進行咨詢。
超期羈押國家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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