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如遺產是房產: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二、遺產繼承產生糾紛如何解決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后,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產繼承產生糾紛影響到了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不知道該怎么樣處理這類糾紛時?,建議要找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在辦理遺產繼承遇到了麻煩或是產生了糾紛該怎么樣合理的幫助自己解決或是維權,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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