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視頻顯示,赤*亭餐廳門口,一紫衣女顧客口中高喊:“赤*亭老板打人!”邊喊邊往餐廳里面掙扎,幾個身著黑色工作服的人從旁勸阻,不讓她進入。這時一白衣高個子男子從店內走出,對著紫衣女子大聲說:“煙是我抽的,我把你單買了,你可以走了。不要為難店家,你說有什么問題,找我!”接著,男子高喊:“店家,把錢付給他!”紫衣女子向民警說:“我要告他威脅我,人身攻擊。”白衣男子臟話連篇,氣勢洶洶讓女子滾,“有本事你去告!”
打人者是赤*亭員工
15日中午,晨報記者來到涉事的**亭月星環球港店,提出采訪要求,被拒。當記者詢問網上傳聞是否屬實時,一位身著黑色套裝的女工作人員稱:“網上新聞不屬實。你要么進去吃飯,要么走人。”
隨后,記者從月星環球港客服部負責人處得到確認,網上顧客對赤*亭的投訴情況基本屬實。該負責人表示,周五顧客打電話向服務中心投訴赤*亭有人打孕婦,之后樓層主管第一時間趕到赤*亭門店,當時雙方已經開始爭執,樓層主管盡力協調,并協助顧客報警。
該負責人介紹,除了每層樓設置的吸煙室外,其他公共區域,包括所有商鋪、走廊等全面禁煙。
赤*亭餐廳屬于公共場所,禁煙概莫能外。吸煙方在此次事件中顯然是存在過錯的。至于打人者的身份,該負責人稱其是赤*亭員工。
【法律解讀】
一般的侮辱謾罵,未造成實際嚴重后果的,一般是不夠成犯罪的,也難以構成民事上的名譽權侵權,公安或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被人謾罵,侮辱且自身的名譽受到了嚴重詆毀,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被人罵了街坊四鄰都真的誤以為自己是非常壞的壞蛋等),這個時候才可能被受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這里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方法來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游行、當眾剝光他人衣服等。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在實施暴力侮辱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后果的,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當眾嘲笑、辱罵,貼傳單或者漫畫等來侮辱他人。
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構成本罪。
所謂“他人”,在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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