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員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回避
①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⑤對承辦的案件先提供過咨詢的;
⑥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顧問離任后不滿2年的;
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后不滿2年的;
⑧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⑨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事項。
二、申請仲裁員回避有哪些程序
(1)回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回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回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回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回避理由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我國將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并舉證,即所謂 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jù)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及仲裁員守則》對回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發(fā)現(xiàn)仲裁員有應當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仲裁過程中,若仲裁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就算仲裁員沒有自行回避,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而提出回避的時間,卻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掛靠在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嗎
2020-12-08自己和房主簽的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2-25減資和股權變更能否同時做
2020-11-11著作權人的種類及著作權的內容
2021-01-17別除權和共益?zhèn)鶆照l優(yōu)先
2020-11-15交通精神賠償最高限額是多少
2020-12-13開支票日期怎么寫
2020-12-05擔保法是如何規(guī)定保證人追償權的
2020-11-28開發(fā)商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04農(nóng)村建房的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18為何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1-02-23沒鑒勞務合同什么時候可辭工
2020-12-12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
2021-01-29勞動糾紛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2021-01-19失業(yè)保險基金是專款專用嗎
2021-01-10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賠嗎
2020-12-29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2-16購買財產(chǎn)保險后要注意什么
2021-02-24保險合同的中止與終止有什么區(qū)別
2020-12-11保險代位追償權如何轉移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