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過程中哪些仲裁員回避
①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③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⑤對承辦的案件先提供過咨詢的;
⑥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顧問離任后不滿2年的;
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后不滿2年的;
⑧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⑨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事項。
二、申請仲裁員回避有哪些程序
(1)回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回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回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回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回避理由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我國將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并舉證,即所謂 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回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仲裁過程中,若仲裁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就算仲裁員沒有自行回避,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而提出回避的時間,卻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方面規定哪些案件可以仲裁
異地勞動爭議去哪里申請仲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執法活動包括什么
2021-01-18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婚內?;閰f議有效嗎
2021-01-27反擔保(保證)合同
2020-11-16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2021-01-16醫療事故賠償中的舉證責任
2021-03-10跳樓討薪為何被行政拘留,農民工跳樓討薪違法嗎
2021-03-02醉酒駕駛有案底嗎
2021-01-22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怎么辦
2020-11-11云南省農村建房超面積如何處罰
2021-03-17兒媳贈與公婆房產怎么繳稅
2021-03-15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2021-03-111年合同幾個月實習期
2021-01-25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2021-01-30法律對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24車上人員險何時不賠償
2021-01-09車禍撞死人保險賠多少錢
2021-03-01服刑人員能買保險嗎
2021-01-26江蘇通州最低職工保險,職工自己需繳多少
2020-12-20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怎么處理
2020-12-26巨額保險賠償金遇繼承權爭議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