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公證的流程以及應該注意的相關事項都有哪些
涉外繼承公證的流程
涉外繼承公證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書如需發往國外使用,通常都需要辦理領事認證手續。
(一)、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二)、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注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數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涉外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什么
(一)、國內繼承人繼承國外親屬的遺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繼承權證明或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無需要求將國內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先匯回國內,才為其出具有關公證書。
(二)、國內繼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請辦理有關公證事項時,應按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統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三)、國內繼承人在辦理有關繼承公證事項時,一般待遺產調回后,公證處按比例收取公證費。如果繼承人出境辦理繼承事宜,為保證收取公證費,可請申請人提交一份保證在遺產調回國內后照章繳納公證費的保證書,作為公證處日后向其收取公證費的憑證。
(四)、如果國內繼承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公證處無需要求當事人提供遺產數額、產權證等,更無需要求當事人先把應繼份額調回國內后再給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書。
(五)、辦理涉外遺產繼承公證涉及到有關國家法律,情況復雜,請各公證處注意加強與中國銀行分行和我駐外使領館聯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強請示匯報。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涉外繼承公證的流程和要注意的相關事項都有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辦理涉外遺產公證的,首先需要確定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后提供相應的公證材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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