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jīng)過】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高-菲與網(wǎng)友李-浩(化名)相約,酒足飯飽之后,李-浩通過毆打等方式強行將高-菲帶到附近賓館,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
高-菲面對危險,靈機一動,她謊稱“自己有性病”,“提醒”李-浩去買避孕套。李-浩出門后,高-菲立即撥打110報警。
警方及時將高-菲解救,并在賓館的房間內(nèi)將購買避孕套返回的李-浩當場抓獲。而高-菲被李-浩打成腦震蕩,腰部、右前臂軟組織損傷伴右前臂皮膚擦傷。
檢察機關(guān)認為,應以強奸罪追究李-浩的刑事責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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