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金能繼承嗎
首先,從遺產的含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繼承法》中可以明顯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含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其次,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不屬于遺產。其中,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含處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等屬于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據實支付給相關人員。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則由需要受害人扶養(含贍養)的人享受。只有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才是賠償給近親屬的(一般是父母、子女、和配偶),相關近親屬可以對此款項進行分配。
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而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正是由于其不屬于死者遺產,債權人不能對死亡賠償金主張權利。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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