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繼承財產范圍包括哪些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5)遺產只限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結合在一起的,處理時,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劃分出來,然后分割。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山林、水利、養殖、種植等專業的合法收益,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由國家或集體負責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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