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李某余早年喪妻,將兒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與陳某結婚后生下女兒李某娟。李某余本來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閑不住,在小鎮上開了個小店修車,生意紅紅火火的。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車積攢的10萬元錢。李某用、李某猛未進行分割。李某用與妻子陳某世因感情不和離婚。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繼承其祖父李某余遺產中屬于其父李某用應繼承的分額,陳某要求分割李某余遺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絕。李某娟、陳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像這種情況遺產怎樣分割?
律師解答:
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的分額。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李某余遺產的部分。由于對遺產的權利是在李某用與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李某用死亡時雖然已經與陳某世離婚,卻不影響陳某世對該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權利的享有,在本案中應當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適用法定轉繼承之前應當先將屬于陳某的財產分出。李某余遺產10萬元,由李某猛繼承5萬元,李某娟轉繼承2.5萬元,陳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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