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國家主權。由于涉外民事訴訟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轄、取證、執行諸環節觸及國家與國家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既要尊重他國主權又要維護我國主權。這一點是國內民事訴訟所不具有的。
其次,涉外民事訴訟期間較長。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的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有的證據存在于國外。因此,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傳喚證人、起訴、答辯、上訴等訴訟行為時,需要較長的時間,否則難以完成訴訟行為。客觀的需要決定了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特殊規范。
再次,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審理國內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的法律。但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則存在適用法律的選擇問題。選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適用程序法,二是選擇適用實體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但如果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中有有關程序的特殊規定時,則須首先選擇適用該項國際條約。稱為“信守國際條約原則”當然,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就適用實體法而言,應按我國《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的規定辦理。例如,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后,人民法院進行涉外民事訴訟,有時需要外國法院的協助。例如,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調查取證有時要委托外國法院協助完成;判決生效后,有時請求外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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