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該房產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產。胡某生前無遺囑。胡某與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親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親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個姐姐、二個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現胡某的一個兒子申請繼承上述房產中屬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簡析:
胡某生前無遺囑,該案按法定繼承辦理。胡某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其丈夫、子女、母親共五人,由于其母親后于其本人死亡,且在世時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胡某母親繼承胡某遺產的權利發生了轉移,產生了轉繼承人。本案中胡某的二個弟弟成為轉繼承人并無異議,但胡某的子女及胡某姐姐的子女因胡某及胡某姐姐均先于胡某母親死亡能否代位繼承而成為轉繼承人,即轉繼承中有無代位繼承問題,爭議較大。
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沒有代位繼承。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轉繼承人應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健在的所有合法繼承人。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如果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則本案中胡某的子女既是法定繼承人又是轉繼承人,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就會超過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這與繼承法第十三條相違背。
另一種觀點認為: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本案中胡某死亡,產生第一次繼承,其后胡某母親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產生了第二次繼承。第二次繼承也是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繼承原則。
從法理角度看,本人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即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轉繼承的發生需有兩個獨立的法律事件,本案中就是胡某死亡,其后其母親死亡。如果僅僅分割其母親的遺產,則必然會考慮胡某子女及胡某姐姐子女的代位繼承問題。而轉繼承轉移的是繼承遺產的權利,該權利是否可以歸屬于遺產,答案是肯定的。作為遺產的財產是一個總體,即一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體。按照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實際上體現當然繼承的原則,即自繼承開始,遺產便已歸屬于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的法定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每個人繼承的標的是不確定的,因此,應視為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權受法律保護,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該財產權利可以轉繼承。本案中,因胡某及胡某姐姐的死亡,胡某的子女及胡某姐姐的子女代位取得對胡某母親的繼承期待權,當胡某母親死亡,該繼承期待權才轉化為繼承既得權。在此,不能以財產的來源不同而區別對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主犯跑了案件怎么判
2020-11-10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人有哪些差異
2021-01-02醉灑駕駛撞死兩人如何處罰
2021-02-25非法封路怎么處理
2021-03-23領結婚證要財產公證嗎
2021-03-02各級法院級別管轄范圍
2020-12-24軍人離婚調解無效證明在哪開
2021-02-06入職半天就走的原因是什么
2021-03-05不賠錢解雇員工的方法
2020-11-30裁減試用期員工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2021-03-14關于北京勞動爭議管轄的地區主要包括了哪些
2021-03-22房多錢少購足人身保險再投資方為御險上策
2021-03-13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上市怎樣的
2021-01-28兩種引發保險糾紛的情形
2020-12-26婚內投保婚后保險單是否要分
2021-03-22保險人未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是否無效
2020-11-20保險投保人指的是什么
2020-11-16貨車超重出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0-12-20中國留學生出國留學應注意什么以及留學保險有哪些
2021-01-21買保險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