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繼承的房產如何分割,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婚前繼承的,只是一直沒有分割,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到一方名下的,這樣的遺產是繼承人的婚前財產。
2、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遺囑是明確個人繼承的遺產。這樣的遺產是繼承人個人的財產。
3、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繼承遺產分割的。對一方繼承的房產已經分割到名下,并已經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由被繼承人的名字變更為繼承人當中的離婚當事人,對于這樣的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方請求分割,依法應得到支持。
4、實務操作爭議較大的是,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繼承的遺產未分割的。由于在遺產分割前還存在許多的不確定因素,比如說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放棄權,在未分割遺產前,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所以,《婚姻法》17條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該是指實際已經取得的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對于實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可以在權利條件具備時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該遺產進行分配的,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遺產的請求不與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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