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嗎
(一)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繼承開始是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的原因,繼承開始繼承人的客觀意義的繼承權才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才產生具體的繼承法律關系。在具體的繼承法律關系中,只有具備繼承資格的人,才能稱為遺產繼承權的主體。
(二)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遺產的范圍。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是遺留的財產,只有在繼承開始時存在的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才為遺產。
(三)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在根據繼承人的情況來決定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遺產,以及是否需要予以照顧時,須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為準。
(四)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放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的溯及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可以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五)依繼承開始確定遺囑的效力。自繼承開始,遺囑才發生效力,才可以執行。
(六)依繼承開始的時間確定保護繼承權的最長期間。《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七)確定遺產的權利歸屬。自繼承開始,遺產即歸繼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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