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于死亡,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二、死亡人留有屬于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于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
三、財產繼承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公民死亡,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遺贈中的受贈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沒有合法的繼承人,也沒有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死亡的合法個人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發生遺產的處理問題。
四、財產繼承中,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一,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五、財產繼承是死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的方式,其各種不同的轉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遺贈扶養協議;
2、遺囑繼承和遺贈;
3、法定繼承人;
4、無人繼承和無人受贈的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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