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按照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遠近規定了繼承人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無權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兒媳和女婿不僅在喪偶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而且在喪偶后仍然繼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為鼓勵這種良好的道德風尚,我國繼承法第12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實踐中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二方面綜合考慮:
一是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幫助;
二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
以上二個條件同時具備的,不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你所陳述的情況看,你完全可以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由于你丈夫先于其父母死亡,你丈夫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即你們的兒子代位繼承。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因此你兒子可以代位繼承你丈夫應繼承的份額,同時你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你公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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