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無權處置胎兒預留份
我國法律對胎兒預留份以及該預留份的分配進行了規定,有人認為法律已經對胎兒預留份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故被繼承人對胎兒的預留份額是沒有處置權的。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預留份額的遺產由胎兒繼承,被繼承人在此情況下是無處分權的,這點沒有爭議;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該胎兒預留份是否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筆者不這樣認為,因為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預留份額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在不侵犯別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識支配該部分遺產。首先,我們要明確法律對胎兒預留份進行規定的目的,即為即將出世的胎兒提供生活保障,維護胎兒出生后的生存權。
其次,我們要明確胎兒預留份的法律規定的適用情況,即該規定是在無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對胎兒預留份的處置方法進行了法律指導。如果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遺囑有效,還是應當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意愿處置該份遺產。
再次,在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情況下,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遺囑為何會生效?如何讓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遺囑生效?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遺囑之所以失效,是因為該遺囑侵犯了胎兒出生后的生存保障權。如果遺囑中寫明:XX部分遺產是為胎兒保留的預留份,若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由胎兒繼承;若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該部分遺產由xxx繼承。那么該遺囑既支配了胎兒預留份額,又保護了胎兒的生存保障權,遺囑中支配胎兒預留份額部分的內容必然是有效的。
最后,提示大家:立遺囑要專業,只有專業的遺囑才能保障被繼承人的意識得到充分的實現,避免因繼承糾紛導致家庭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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