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相關知識講解
《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個人合法財產。同時,《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權人并非僅僅享有繼承或受贈被告繼承人合法財產的權利,同時也要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
舉個例子,楊某某生前拖欠了其名下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幣10萬元,其在去世時遺留了銀行存款10萬元分別由其子楊A、女楊B各繼承了5萬元。此時,銀行可以起訴將楊某某的子女列為被告要求二者分別在5萬元的限額內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
現實生活中,許多市民不知道債務人的生前債務可以隨著其遺產一并“繼承”,導致不知向何人主張債權。律霸網提醒大家,在債務人死后,債權人應留意債務人是否有合法財產發生繼承,如果有繼承,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的債權。
相關案例:
高某創辦了一糧食加工企業,因企業資金周圍困難,高某其以個人名義于2013年4月1日出具借條向朋友李某借款13萬元,并約定月利率為10‰。不料,天有不測風云,借款人高某因突發心腦血管疾病于2013年4月去世,其企業資產及其他遺產均由高某妻子及兒子繼承。此后,李某持高某出具的借條向其妻及兒子催討借款,其妻及兒子以“人已去世,無錢還款”為由予以拒絕。李某被迫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高某遺產的其妻及兒子償還債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高某妻子及兒子繼承了其遺產,且所借款項用于了其所辦企業的運營,而該筆借款又未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故高某妻兒依法應對欠原告李某的債務及其利息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于是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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