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棄繼承遺產妻子可不可以要求繼承
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對自己的繼承權進行處分。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丈夫放棄了對其父身后房產的繼承權,引來妻子不滿。為此,妻子竟與丈夫鬧上法庭,要求確認其放棄財產的行為無效。兩審之后,法院認為,被告男方有權處分自己的繼承權,女方不能證明丈夫放棄繼承權會導致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由此判決駁回了女方訴求。
家住本市漢沽區的中年女子沈某與丈夫盧某于1998年10月結婚,二人都是再婚?;楹?,二人與盧某的父親一起居住。2003年3月,盧某父親去世。此后,盧某通過繼承及贈與方式將該套房屋從老人名下過戶到沈某名下。2006年,老人的其他幾個子女得知上述情況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盧某的繼承、盧某與沈某間的贈與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遺產。經兩審審理,幾人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該房重新繼承時,盧某及其他兄弟姐妹5人聲明放棄,由長兄繼承了該處房產,并于2007年10月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此,沈某非常不滿,其以丈夫盧某聲明放棄繼承權,并將雙方婚后自建兩間小房一并作為遺產放棄,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盧某放棄上述財產的行為無效。
法庭上,被告盧某辯稱,他對自己合法繼承的財產份額有權作出放棄決定,并未侵犯沈某權益。此外,沈某主張的兩間小房是盧某父親出資所建,屬于遺產,故請求法院駁回沈某訴請。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盧某放棄財產繼承權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權益,其訴請無法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兩間小房,因雙方對權屬存在爭議,應先析產確權,與本案非屬同一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由此,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介紹說,盧某作為其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對自己的繼承權進行處分。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關系,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法定義務,可沈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盧某放棄繼承權會致其不能對沈某履行扶養義務,所以沈某要求確認盧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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