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女士爺爺奶奶雙亡,留下子女五個。張女士爸爸是老大,還有三個妹妹,一個弟弟,及在濟南市的一套面積約210平方米的房屋一處,此房早在2005年由我爸翻建至約400平方米。二老生前沒有遺囑,此房一直由張女士一家和二老共同居住。現該房屋面臨拆遷。張女士一家四人,張女士爸媽、哥哥和張女士。但這時張女士的叔嬸聞訊趕來分房,張女士父親同意他們五個姊妹各得老房的五分之一,但是張女士叔嬸等人不同意,他們主張應各得總補償款的五分之一,請律師根據法律規定給我們分析一下?律師: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留遺囑,那在其死亡后,將產生法定繼承,對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對待,但對于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被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故你的父親和幾個姑姑及叔叔均屬于法定繼承人,鑒于你的父母和你的爺爺奶奶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可視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可以多分。對于由你父親翻建多出的部分,應當屬于你父親所有,不應當作為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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