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反訴書
民事反訴書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李某海男漢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
現住址:西安市***公園南路華山小區**街坊*號樓**室
(身份證號碼:61010219630511****)聯系電話:1394264***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李某泓女漢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
現住址:西安市***西影路測繪院聯系電話:1337922***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李某濤女漢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
現住址:西安市***西影路三十八號(觀音廟干休所2-1-502室)
(身份證號碼:61010219740826***)聯系電話:1394264****
(以下除特別示明,三反訴原告統稱:反訴人)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陸某英女漢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
現住址:第四軍****醫大****號****樓室
(身份證號碼:6101111951111***)聯系電話:1337938****
(反訴被告下稱:被反訴人)
反訴請求
1、請求貴院確認被反訴人陸某英存在遺棄、不盡扶養義務、隱匿他人財產行為,依法判其無權分得遺產;
2、請求貴院依法分割已被陸某英占有的二個月補發工資、六個月補發基本退休費;
3、請求判令被反訴人立即返還被其隱匿,屬于第三反訴原告的治病、生活費人民幣6萬元;
4、請求貴院在分割遺產或財產前,依法為已患重病的第三反訴原告留下12萬元的生活治療費。
反訴事實與理由
2009年4月6日,反訴人父親去世。
有足夠證據證明,父親在去世前一天里,已經發生了身體嚴重不適、臥床不起地嚴重情況。而作為妻子的被反訴人,既沒有對父親進行必要的醫治、沒有通知干休所的醫生、沒有通知各反訴人、沒有將處于病危的父親送往醫院,甚至在父親生命的最后時刻,沒有親自、及時撥打120電話,致使父親失去了最后救治的機會。父親停止呼吸已達15分鐘之后,被反訴人才開始找鄰居幫助處理。
第二天,當被反訴人在搶救記錄上親筆寫下“同意診斷,拒絕尸檢”后,搶救醫院(正和醫院)方以“死亡推斷書”的形式確定了父親的死因。由于被反訴人陸某英單方面“拒絕尸檢”,反訴人至今無法得到有關方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后來,在父親尸骨未寒的情況下,被反訴人隱匿了屬于第三反訴原告的生活治病款6萬元,并將干休所補發的二個月工資及六個月基本退休費占為己有。另外,父親與被反訴人婚后,被反訴人長期居住于自己單位分配的住房里,數周見父親一次,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法定的扶養義務。而第三反訴原告由于長年患有嚴重的肝病無法正常工作、生活。
綜上,反訴人認為,父親的死亡原因不明。作為當時唯一在父親身邊的被反訴人,對父親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反訴人的不醫治、不搶救、不通知干休所及親屬、不報告110的行為,依法屬于對父親死亡的一種放任態度,已構成了對父親的遺棄。被反訴人的上述遺棄、不盡扶養義務、甚至隱匿財產的行為,依法屬于《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無權分得遺產的行為。故反訴人反訴至貴院,以求支持各項反訴請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反訴人:李某海等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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