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的羈押時限一般是多久?
(一)一般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二、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為多久?
辦案期限指的是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
《行政監察法》第32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边@里所說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復雜、重大,收集證據難度大,或者辦案人員對如何定性、處理有重大分歧,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對于一般的調查案件,決不能以“特殊原因”為借口,拖延辦案時限、不講效率。正因為需要防止這種以“特殊原因”為借口而拖延辦案時限的現象,《行政監察法》規定了延長辦案時限的備案制度。
刑事案件的處理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對于公安機關來說,若是羈押了某犯罪嫌疑人,是需要在兩個月被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的,故此這兩個月也就是羈押的期限了。若是審查不通過,那么可能需要再次偵查,但是此時羈押的主體是需要釋放的。
超期羈押超過刑期怎么辦?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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