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行政拘留一般多少天
偷竊公私財物沒有達到盜竊罪立案標準的,自然不會給予刑事處罰,但這畢竟也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因此往往會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也就是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因而,偷竊公私財物的,通常情況下是給予5-10日的行政拘留,若是情節較重的話則可以給予10-15日的行政拘留。
二、偷盜自家財物算盜竊嗎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復。該《批復》指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物專;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親屬的財物。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應同在社會作案的有所區別。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處理親屬盜竊的規定,與《解釋》和《批復》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認為近親屬盜竊一般不作犯罪處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處理的,在處理上也應與一般盜竊有所區別。
“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的;因盜竊造成家庭成員和親屬關系劣變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中規定的典型的財產型犯罪就是盜竊罪了,而這也是一個很古老的罪名。按照當前我國的規定,盜竊不一定就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是要看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大小,當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多次盜竊、扒竊、入室盜竊等等,法律中直接規定為盜竊罪,此時定罪并不考慮實際盜竊的財物價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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