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預備行為是哪些
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柜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線等。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后,立即著手實行。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追蹤被害人,是指跟蹤被害人,尋機作案或達到預定或合適地點后再實施犯罪。如,為實施搶劫犯罪而跟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點,等到被害人到來后,再對其實施預定的犯罪。例如,為實施綁架犯罪而在行為人必須經過的某偏僻地帶守候其到來。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fā)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fā)。例如,為實施爆炸行為而攜帶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標所在地。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地點,是指通過引誘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預定的犯罪地點。例如,在為圖財而故意殺人案件中,以談生意為誘餌將被害人騙往預定的隱蔽場所,以便將其殺害。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二、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tài)。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時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為實行犯罪起從促進作用的行為,因而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構成了現實的威脅。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成立預備犯的,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跟蹤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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