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貸公司金融機性質及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什么?
小貸公司金融機性質及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點來了解:
(一)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后者是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后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二)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后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中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對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主要有:
(一)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貸款在我們國家是非常常見的一種手段,因為無論是對于自然人還是對于公司來說,因為一時經濟比較緊張,可能會需要向金融機構來進行貸款,幫助自己渡過難關,但此時金融機構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如果不符合條件違法的發放的話應當屬于刑法當中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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