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是什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期間,不法分子利用哄抬物價的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市場違法行為,可以按照價格法中的相關處罰規定來進行處理。政府的物價部門也需要根據相關情況來制訂限價政策,商家不得違反相關行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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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現執業于湖北省規模最大之一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湖北省律師協會會員,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專一、專情,為您的事而專”的執業理念,以深厚的法學功底為依托,以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拐杖,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導向,為當事人提供辦案最專業,服務最美好,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執業以來以專業化、品牌化、團隊化為發展方向,致力于致力于勞動、人損、建設工程領域的理論和實務研究,并辦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人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方位專業法律支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誠信、責任的品質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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