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犯罪的種類分為了什么
行賄罪分為破壞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或貪污賄賂罪。
《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法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一般行賄行為是指哪些
(1)主動給予。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游、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2)被動給予。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經濟往來”是指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刑法對行賄罪采用了“數額 情節”的方式來定罪處罰,無疑在評價行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時更加準確,增加了法律適用的客觀性,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很好體現。在數額方面,一般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行賄金額達到多少才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立案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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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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