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斗毆的被告傷殘了怎么結案?
被告傷殘的結果如果是因為打架斗毆造成的,那在原告起訴以后,被告也是可以反起訴的,這種情況下原告很有可能就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說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為打成傷殘是已經涉嫌犯罪了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后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打架斗毆傷殘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么?
1、一般規定:
(1)打架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打架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2、具體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
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
如果被告的傷殘不是因為打架造成的,那原告起訴的話,肯定刑法中對于殘疾人的量刑還是要從輕判決的。但是被告傷殘的這種結果是因為和原告打架才導致的,原告應該做的是積極的爭取被告的原諒,而不是還提起訴訟去要求被告對自己進行賠償,所以要看是哪一種情況,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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