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十一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的錄用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公務員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調動爭議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要求調出國家行政機關而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聘任合同爭議主要指的是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訂立職務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辭職、辭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所規定的行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用人制度上實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所說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國有企業同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企業從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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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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