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間人侵占行賄款如何定性?
有觀點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侵占罪,也有人認為構成詐騙罪,還有觀點認為應作為介紹賄賂罪的從重情節。中間人侵吞賄賂款行為的定性應以其產生犯意的時間為標準。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中間人從撮合、溝通、聯系行賄人和受賄人開始就產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時即明知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需要通過其向受賄人轉送錢物,并極力促成賄賂行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賄人轉送賄賂款之機,侵吞或截留賄賂款,這種行為構成詐騙罪。因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行賄人虛構了已將賄賂款全部轉送給受賄人的虛假事實,取得行賄人的信任,騙取了財物,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可能與先前的介紹賄賂行為兩罪并罰。
如果中間人之前沒有介紹賄賂的行為,直到行賄人將賄賂款交給中間人,要求其轉交給受賄人,這時見財起意,產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賄賂款,這種行為構成侵占罪。因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即行為人將代為轉交的賄賂款占為己有,行賄人不知道事實真相,不可能也不會向中間人索要,這是“拒不退還”的一種表現形式,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可見,產生犯意的時間,對定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在認定犯罪時,除了把握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外,還應從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時的動機、目的、犯意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才能做到定性準確無誤。
二、行賄罪的表現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對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中間人不管是否有私心進行侵占的,都參與了賄賂,構成行賄罪。行賄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行賄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行賄過程中是否其他違法行為的,需要看當事人犯罪是的動機、目的以及犯意等,才能準確判斷行賄中有并存其他罪行。
個人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行賄受賄罪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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