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毆打他人和尋釁滋事都有哪些區別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二者行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說起意,有的是為了爭奪稱霸的勢力范圍,有的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為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發;而后者,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后者表現的較為單一。具體地說,前者的表現形式有:
(1)因其不軌的行為受到批評、斥責而大打出手;
(2)對互不相識的人在人多擁擠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亂,橫沖直撞;
(3)兩人或多人糾合在一起竄街掃巷,攔阻車輛;
(4)在公共場所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
(5)在公共場所攔截、追逐他人或者進行辱罵等等。例如,某日孔住⑽庾在他人的指使下持砍刀、鐵棒等兇器,在新民市某村毆打業主戴某、砸壞雞蛋44斤,價值92.4元。辦案單位以尋釁滋事呈報勞動教養。
總之,作為尋釁滋事客觀表觀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與一般的“毆打他人”行為是有顯著區別的。其要點在于: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毆打對象上、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起因上的隨意性,是指行為人為尋求精神刺激,無事生非,毫無理由或者強以微不足道的瑣事、不能成立的理由為借口,挑起事端、毆打他人。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毆打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的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傷害他人致何種程度的明確故意。
在我國對社會上的違法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上都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相關的違法案件根據案件的不同特點和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我國對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這類違法案件有著較為嚴格的審理要求,一旦發生后,相關的辦案機關就會予以相應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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