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
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二、聚眾斗毆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依照浙江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相關問題的紀要》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聚眾斗毆,一般是指雙方各糾集三人以上進行斗毆的行為。雙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眾斗毆處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對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眾斗毆處理,對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眾斗毆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一方雖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確與對方約定斗毆的,應按聚眾斗毆處理。所以他們都構成聚眾斗毆,而構成聚眾斗毆并不一定需要雙方都是三人以上。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張某如果已滿十四周歲,單純只是參與斗毆的,那么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重傷人員本人或者重傷、死亡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本案中陳某只是輕傷,所以法院不會支持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請。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在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當中,明確的要求了,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存在著斗毆的故意,而且只要其中的一方達到三人以上,那么就屬于聚眾斗毆,就中東參加者,無論是不是首要分子,只要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那么就應當承擔責任。
聚眾斗毆罪屬于怎樣的犯罪類型
對打架斗毆處罰是怎樣的
聚眾斗毆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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