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動行賄與主動索賄是怎么認定的?
1、行賄人為了謀取利益,主動給予或暗示、答應事成之后給予受賄人好處,并以此作為利用受賄人職權為自己謀利的條件,此時受賄人是明知對方意圖而賄賂為他人謀利,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上表觀為以權換財。這樣的行為,應當視為主動賄賂的行為,可以叫做主動受賄。
2、如果雙方沒有任何交易的約定,受賄人也不能預知對方會向自己行賄,受賄人在已經為他人謀利之后,對方為了感謝主動送給錢物,受賄人到此時明知對方意圖,由于不好拒絕或不能拒絕而錢物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事前并不明知而沒有前者的直接故意的行為,表現為間接故意。這樣的行為,應當視為被動賄賂的行為,可以叫做被動受賄。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被動行賄與主動索賄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判定處理,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理,只要構成了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及到數額巨大的,最高是可以處無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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