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對行賄人,監察委怎么處置?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留置措施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
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一般情況下行賄受賄案件都是共同展開調查的,而且在行賄受賄案件當中還很有可能會牽扯出其他的窩案。所以,對待這類窩案,由監察委統一進行調查,也是為了更快的偵破犯罪行為。不過監察委只有調查的權利,監察委調查完畢后還得移送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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