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親屬行賄的認定是怎樣的
行賄罪需要主觀上看是否謀取不當利益,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行賄罪的相關法律及解釋
(一)行賄行為的種類: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于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二)行賄罪的特征: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三)行賄罪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國家對于行賄案件的判罰之比較嚴厲的,因為行賄不僅會影響政府部門的權威同時對于社會的穩定以及商業運營的公正存在消極的影響,但是因為利益的驅使人們對于此類問題總是一犯再犯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獲取利益進而不惜違法犯罪鋌而走險。
行賄罪立案機關是誰
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關于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臉特征、指紋、航班行程是個人信息嗎
2021-03-11股東會決議代簽可以嗎
2020-12-08著作知識產權年限多久
2021-01-14可以抵押商鋪使用權嗎
2020-12-02參與眾籌能不能作為消費者投訴
2020-12-24學校承擔校外學生受害責任嗎
2021-02-10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區別是什么,各自的職責和成立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2020-12-29貨物運輸險投保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4保險合同如果要撤銷要怎么做
2020-11-17保險合同的特征
2021-02-12保險批單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2021-03-24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證據清單
2021-03-13保險公司能否因肇事逃逸免責
2021-01-06保險公司不理賠如何起訴
2021-03-14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
2020-11-21農村承包荒山的優惠政策是什么
2020-12-03土地出讓金按照什么標準收
2021-01-05土地轉讓合同范本
2020-12-11土地流轉法規的內容
2021-03-02以拆除違章建筑來拆遷怎么辦
2020-12-09